安省擾亂治安罪(Causing a Disturbance):看似輕微、實則不輕的刑事控罪
事情往往由小事開始:餐廳打烊時門口的一場爭吵、多喝了幾杯後在行人路上大聲喧嘩、停車場裡引來圍觀者的衝突。警察到場,雙方情緒激動,最後有人帶著一項**擾亂治安(causing a disturbance)的控罪離開。許多人以為這不過相當於一張噪音罰單。並非如此——這是加拿大《刑事法典》**下的控罪,值得認真對待。
這項罪名究竟涵蓋甚麼
《刑事法典》第17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內或附近(且不在住宅內),以下列方式擾亂治安即屬犯罪:
- 打架、尖叫、喊叫、辱罵、唱鬧,或使用侮辱性、下流的言語
- 醉酒
- 阻礙或騷擾他人
該條款還涵蓋相關行為,例如在公共場所遊蕩並阻礙他人通行,以及通過無序行為擾亂住宅內居民的安寧。
有兩點值得注意。第一,行為必須真正造成了擾亂——法院已明確,僅有噪音或粗口並不足夠,必須存在對公眾使用該場所的、可被外界觀察到的干擾。第二,法律甚至允許法庭在某些情況下,僅憑警員的證詞就推斷擾亂行為發生過——所以「沒有人投訴」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自動構成抗辯。
屬於簡易程序罪行——但仍然是刑事罪
擾亂治安屬於循簡易程序定罪(summary conviction)的罪行,即刑事罪行中較輕的一類。這正是本所專注處理的控罪類型——也正因如此,人們容易低估它。定罪仍會留下刑事紀錄;對留學生、工簽持有人和永久居民申請人來說,任何刑事紀錄都可能引發與事件本身嚴重不相稱的移民問題。
好消息:這類控罪往往可以妥善解決
正因為這項罪名處於《刑事法典》中較輕的一端,往往有空間在不定罪的情況下解決。視乎案情和被告的背景,可能的出路包括分流計劃(diversion)、和平保證書(peace bond)或撤銷控罪——而如果開庭審理,控方必須證明每一項犯罪要件,包括確實發生了真正的擾亂。您最不應該做的,是在不了解刑事紀錄將如何影響您未來的情況下,為了「趕緊了事」而在早期出庭時認罪。
如果您被起訴
保持冷靜,不要在現場向警察辯解您的案情,並趁記憶清晰時寫下事發經過——包括在場的人。然後在首次出庭日之前尋求法律意見。一個始於糟糕一晚的控罪,不應跟隨您多年。
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案件都取決於其自身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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