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毒品管有指控:您的处境究竟如何
被控管有毒品令人惊恐,对于担心自己的案底、学业或在加拿大身份的留学生和新移民来说尤其如此。但管有指控很少是人们所担心的那种简单、自动的定罪。值得弄清楚法律究竟怎么说——以及联邦法律如今所指向的替代方案。
"单纯管有"是什么意思
加拿大的毒品罪由联邦《受管制药物及物质法》(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简称 CDSA)规管。根据第4(1)条,除非获得授权,否则管有该法附表所列的物质即属犯罪。"单纯管有"指的是管有该物质本身——区别于更严重得多的意图贩运而管有、贩运、进口或生产等指控,后者后果重得多。
控方就管有罪须证明的,远不止于您与毒品距离接近。一般而言,控方必须证明您知道该物质的存在,并对其有某种程度的控制。正是这项"知情与控制"的要求,往往成为管有案件可被质疑之处。
这是一项可选程序罪
第4(1)条下的单纯管有属于可选程序罪(hybrid),意味着由控方选择起诉方式:
- 以简易程序(summary)起诉——较轻的一种。就初犯而言,CDSA规定的最高刑罚为最多1,000加元罚款及/或最长六个月监禁;再犯的上限略高。
- 以公诉程序(indictment)起诉——较重的一种。就附表一(Schedule I)的物质而言,最高刑罚为最长七年监禁。
这些是法定的最高刑罚,而非初次被控者通常会得到的结果。对于轻微的初次管有指控,实际结果通常与最坏情况的上限相去甚远——这正是案件走向为何如此重要的原因。
法律如今指向替代方案
这是近期最重要的发展。CDSA如今载有针对单纯管有的一套原则与转介措施(diversion)。在提出指控之前,警员被要求考虑是否更宜不采取任何行动、向当事人发出警告,或将其转介至某项计划或社区服务机构,而非提出指控。控方同样被要求考虑起诉以外的替代方案。
换言之,联邦法律本身已承认,对单纯管有而言,刑事指控未必总是恰当的回应。这一框架,连同安省长期以来对符合资格的初犯及低风险被控者的转介做法,为在不留下案底的情况下解决指控开辟了切实的途径。
案底为何如此重要
对我们许多客户来说,刑罚并非主要忧虑——挥之不去的刑事案底才是。管有定罪可能影响就业、专业执照、义工活动和旅行,而对于学业或留加身份有赖于清白记录的人来说,风险更高。这正是为什么以避免定罪的方式——通过转介或撤销指控——解决问题,往往才是真正的目标。
如果您被起诉
不要为了息事宁人而认罪。控方仍须证明知情与控制,毒品被发现的方式可能引出关于搜查和扣押的《宪章》(Charter)问题,而上述转介选项也可能适用。请尽早将您的文件——指控文件和披露材料(disclosure)——带给专业人士,趁每一个选项都还敞开着。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每宗案件均取决于其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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