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毒品管有控罪:您的處境究竟如何
被控管有毒品令人驚恐,對於擔心自己的案底、學業或在加拿大身份的留學生和新移民來說尤其如此。但管有控罪很少是人們所擔心的那種簡單、自動的定罪。值得弄清楚法律究竟怎麼說——以及聯邦法律如今所指向的替代方案。
「單純管有」是甚麼意思
加拿大的毒品罪由聯邦《受管制藥物及物質法》(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簡稱 CDSA)規管。根據第4(1)條,除非獲得授權,否則管有該法附表所列的物質即屬犯罪。「單純管有」指的是管有該物質本身——區別於更嚴重得多的意圖販運而管有、販運、進口或生產等控罪,後者後果重得多。
控方就管有罪須證明的,遠不止於您與毒品距離接近。一般而言,控方必須證明您知道該物質的存在,並對其有某種程度的控制。正是這項「知情與控制」的要求,往往成為管有案件可被質疑之處。
這是一項可選程序罪
第4(1)條下的單純管有屬於可選程序罪(hybrid),意味著由控方選擇起訴方式:
- 以簡易程序(summary)起訴——較輕的一種。就初犯而言,CDSA規定的最高刑罰為最多1,000加元罰款及/或最長六個月監禁;再犯的上限略高。
- 以公訴程序(indictment)起訴——較重的一種。就附表一(Schedule I)的物質而言,最高刑罰為最長七年監禁。
這些是法定的最高刑罰,而非初次被控者通常會得到的結果。對於輕微的初次管有控罪,實際結果通常與最壞情況的上限相去甚遠——這正是案件走向為甚麼如此重要的原因。
法律如今指向替代方案
這是近期最重要的發展。CDSA如今載有針對單純管有的一套原則與轉介措施(diversion)。在提出控罪之前,警員被要求考慮是否更宜不採取任何行動、向當事人發出警告,或將其轉介至某項計劃或社區服務機構,而非提出控罪。控方同樣被要求考慮起訴以外的替代方案。
換言之,聯邦法律本身已承認,對單純管有而言,刑事控罪未必總是恰當的回應。這一框架,連同安省長期以來對符合資格的初犯及低風險被控者的轉介做法,為在不留下案底的情況下解決控罪開闢了切實的途徑。
案底為甚麼如此重要
對我們許多客戶來說,刑罰並非主要憂慮——揮之不去的刑事案底才是。管有定罪可能影響就業、專業執照、義工活動和旅行,而對於學業或留加身份有賴於清白記錄的人來說,風險更高。這正是為甚麼以避免定罪的方式——透過轉介或撤銷控罪——解決問題,往往才是真正的目標。
如果您被起訴
不要為了息事寧人而認罪。控方仍須證明知情與控制,毒品被發現的方式可能引出關於搜查和扣押的《憲章》(Charter)問題,而上述轉介選項也可能適用。請盡早將您的文件——控罪文件和披露材料(disclosure)——帶給專業人士,趁每一個選項都還敞開著。
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案件均取決於其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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