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省面臨逼遷:租客的業主與租客委員會(LTB)指南
發現門上貼著一張通知令人焦慮——但有一件事必須立刻明白:在安省,業主發出的通知並不等於逼遷。只有業主與租客委員會(LTB)才能下令要您搬走,也只有法院執行辦公室(即治安官 sheriff)才能將您實際遷離。在那之前,您擁有權利、期限和回應的機會。
安省的住宅租賃受《2006年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管轄,糾紛由 LTB 裁決。
通知只是第一步
想要終止租約的業主必須向租客送達正確的委員會表格。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的通知。最常見的是 N4——因欠租提前終止租約通知(Notice to End a Tenancy Early for Non-payment of Rent),用於租金未付清的情況。
N4 會設定一個終止日期,但該日期並非您必須搬離的日子。對於按月或更長的租約,終止日期必須至少在通知發出後 14天;對於按日或按週的租約,則至少 7天。該通知只是警告:若您不付款或不搬走,業主可以向 LTB 提出申請。
您往往可以透過付款阻止欠租逼遷
這是租客最重要的權利之一,許多人並不知道。如果您在業主向 LTB 提出申請之前付清所有欠款,N4 即作廢——通知被取消,租約繼續。要使通知作廢,您必須支付通知中列明的租金,外加收到通知後到期的任何租金。
即使在申請提交之後,租客通常仍保留在程序較後階段之前付清全部欠款、從而阻止逼遷的能力。盡快行動可以保住這些選擇。
其他常見通知
並非每份通知都關乎租金。業主還會使用:
- N5——針對干擾、損壞或人數超載
- N12——業主、買家或近親真誠意圖遷入該單位
每種通知類型都有嚴格的內容和時限規定。日期錯誤、表格用錯或細節缺失的通知即屬有瑕疵——而有瑕疵的通知正是申請在 LTB 失敗的最常見原因之一。
聆訊時會發生甚麼
如果業主提交申請,LTB 會安排聆訊——目前主要以視像方式進行。這是您回應的機會:證明通知有瑕疵、租金已付、存在可抵銷欠款的維修問題,或請委員會考慮您的處境。LTB 不會自動批准逼遷;它會權衡雙方。
只有在委員會發出逼遷令之後,且僅當您未在該令規定的期限前搬離時,業主才能請求治安官執行。未持有命令便擅自更換門鎖或搬走您財物的業主,其行為屬違法。
不要拖延
逼遷案件按期限推進。錯過聆訊或未對申請作出回應,可能導致在未聽取您一方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命令。您越早獲得建議,選擇就越多——包括付款使通知作廢、提出有效抗辯,或協商更多時間。
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案件均取決於其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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