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解僱補償金:《僱傭標準法》保障了什麼
失去工作令人倍感壓力,許多安省的僱員為了盡快翻篇,僱主遞來什麼就簽什麼。這可能是一個代價高昂的錯誤。安省《2000年僱傭標準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簡稱ESA)為無故終止僱傭設定了一道保障底線——而在許多情況下,你真正應得的遠高於這道底線。
這一點對以第二語言工作的新移民尤其重要,因為他們往往從未被告知自己應得多少。
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當僱主無故終止僱傭時,ESA一般要求僱主提供提前的書面通知告知工作將結束,或支付解僱補償金(termination pay)——即一筆相當於通知期內你本應賺取工資的款項。通知讓你在通知期內繼續工作並賺取收入;解僱補償金則是預先一次性支付以代替通知。
最低通知期取決於你連續受僱的時長(此項權益在受僱滿三個月後開始):
- 3個月至不足1年: 1週
- 1年至不足3年: 2週
- 3年至不足4年: 3週
- 4年至不足5年: 4週
- 5年至不足6年: 5週
- 6年至不足7年: 6週
- 7年至不足8年: 7週
- 8年或以上: 8週
ESA的通知期上限為8週。這是法定底線——不一定是你實際應得的金額。
遣散費是另一項獨立權益
ESA下的遣散費(severance pay)是與解僱補償金獨立且額外的權益,並非人人符合資格。一般而言,要獲得ESA遣散費,僱員須有五年或以上的服務年資,且僱主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薪資總額達250萬加元或以上,或因永久結業在六個月內裁減了50名或以上僱員。
遣散費根據你的服務年資計算,最高可達26週工資。符合資格的僱員可能同時獲得解僱補償金與遣散費。
你實際應得的可能遠高於ESA最低標準
ESA僅是最低標準。除非你的僱傭合約中有一項有效且可執行的終止條款將你限制於法定最低標準,否則你可能有權獲得普通法下的合理通知期(common-law reasonable notice),其金額往往遠高於ESA的標準表。安省法院曾因許多終止條款不符合ESA而將其裁定無效——一旦條款無效,更高的普通法權益便可能適用。
這正是不應為了快速拿到一筆補償就簽署棄權書(release)的最重要原因。一旦簽字,你可能放棄了一項金額大得多的索償。
如果你的僱傭已經結束
在接受任何方案或簽署棄權書之前,請先讓人審查這份方案。一次簡短的諮詢便能告訴你:該方案是否達到ESA最低標準、你的合約是否有效地限制了你的權益,以及你是否有一項值得追討的、金額更大的普通法索償。
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案件均取決於其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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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工作已經結束,你應得的可能遠高於僱主所提出的金額。在 WP Legal Professional,我們幫助僱員了解並維護其在《僱傭標準法》及普通法下的權益,我們提供英語、粵語、普通話及韓語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