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發出恐嚇」(Uttering Threats):一句話如何變成刑事控罪
一場激烈的爭執、一通憤怒的留言,或一時衝動發出的短訊,在加拿大都可能演變成刑事控罪。許多人驚訝地發現,「發出恐嚇」(uttering threats)在《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下是一項獨立罪名——您不必動手傷人,也不必真的執行威脅。單是那些說話,已可能足夠。
這令許多人措手不及,尤其是那些以為只有肢體暴力才會留下案底的新移民。在安省,警方經常在家庭糾紛、職場衝突、業主與租客對峙,或一場以短訊、社交媒體進行的爭執之後,提出發出恐嚇的控罪。
法律實際怎樣規定
發出恐嚇罪訂明於《刑事法典》第264.1條。該條文規定,明知而發出、傳達,或致使任何人收到以下三類威脅,即屬犯罪:
- 威脅對任何人造成死亡或身體傷害
- 威脅焚燒、摧毀或損毀不動產或個人財物
- 威脅殺害、毒害或傷害屬於他人財產的動物或雀鳥
可見,法律涵蓋的範圍遠不止針對人的暴力威脅。威脅要毀壞他人的車輛或傷害他人的寵物,同樣可以構成刑事恐嚇。
「明知」以及威脅如何傳達
威脅必須是明知而發出的——但不必當面表達,也不必直接對被威脅的對象說出。威脅可以是當眾說出、寫在短訊或電郵裡、發布在網上,甚至通過第三者轉達。對某人說「叫你哥哥小心,我會傷害他」,同樣可以構成此罪。
關鍵在於:這些說話放在具體語境中,對一個理性的人而言是否會傳達出一項嚴肅的威脅——而不在於您內心是否真的打算執行,也不在於對方是否真的感到害怕。
您不必有真正實施的意圖
這是人們最難接受的部分。控方無須證明您打算真的執行威脅。只要您是想讓這些說話被認真對待,或意圖恐嚇,便已足夠。「我只是在發洩」或「我絕不會真的那樣做」本身並不構成抗辯——儘管語境、語氣以及雙方關係,都可能影響法庭對這些說話的理解。
一項可選擇程序的混合罪
發出恐嚇是混合罪(hybrid offence),即由控方決定以較嚴重的可公訴程序(indictable)還是較輕的簡易程序(summary)檢控。根據第264.1條,威脅造成死亡或身體傷害的最高刑罰,高於針對財物或動物的威脅。控方的選擇會影響最高刑罰和法庭程序。即使循簡易程序,一旦定罪亦會留下案底,可能影響就業、出行,以及——對非公民而言——移民身份。
如果您被檢控該怎麼辦
如果您被控發出恐嚇,最重要的是您不該做甚麼:不要聯絡投訴人,哪怕只是道歉,因為大多數保釋/釋放條件都禁止接觸,而違反這些條件本身又是另一項刑事罪。也不要試圖向警方解釋自己。
許多發出恐嚇的案件取決於語境和確切措辭,而對於初次被告者,往往存在能夠完全避免案底的解決方式——例如轉介計劃(diversion)或具保守行令(peace bond)。您越早尋求意見,通常可選擇的餘地就越大。
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案件均取決於其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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