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不當解僱(Wrongful Dismissal):失業時,請了解您的權利
失業本身已經夠令人焦慮,離開公司那一刻還被塞來一封措辭含糊的解僱信,更是雪上加霜。大多倫多地區的許多僱員——尤其是新移民和以第二語言工作的人——往往別人遞來甚麼就簽甚麼,卻沒意識到自己可能正在放棄法律明文賦予的錢。
在安省,「不當解僱」通常與您為甚麼被解僱無關,而與您如何被解僱有關——具體來說,就是您是否拿到了法律規定應得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僱主通常可以解僱您——但不能讓您空手而歸
很多人會感到意外:在安省,僱主一般可以「無因」(without cause)終止您的僱傭,也就是說不需要指控您做錯了任何事。但他們不能讓您空手離開。除非僱主確有正當理由(just cause,這是一個僅適用於嚴重失職行為的極高法律標準),否則他們必須提前給予解僱通知,或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或兩者結合。
僱主的這項權力有兩個重要限制:
- 解僱不得基於歧視理由(例如您的種族、宗教、年齡、性別、殘疾或家庭狀況)——這受安省《人權法》(Human Rights Code)保護。
- 解僱不得是對您主張合法權利的報復(reprisal)——例如查詢被拖欠的工資,或拒絕從事不安全的工作。
ESA 最低標準只是下限
安省《2000年僱傭標準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2000,簡稱 ESA)規定的是僱主必須給予的最低通知。一旦您連續受僱滿三個月,通常即有權獲得書面解僱通知或代通知金,大致為每滿一年年資一週,最多八週。
但許多解僱信不會告訴您:ESA 最低標準只是下限,不是上限。除非您簽署過一份有效、合法且明確將您限制在 ESA 最低標準的僱傭合約,否則您可能依據普通法(common law)有權獲得更多——即法院所稱的「合理通知」(reasonable notice)。合理通知的長短取決於您的年齡、年資、工作性質,以及找到同類工作的難易程度,可能遠長於 ESA 的規定。
安省法院亦曾因許多解僱條款不符合 ESA 而將其判為無效。如果您合約中的條款無效,您可能重新享有完整的普通法權利——即使僱主告訴您合約已經限定了您能拿到的金額。
「推定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表面是辭職,實質是被解僱
您不一定要被正式解僱才有索償權。如果僱主單方面對您的工作做出根本性改變——大幅減薪、降職,或製造一個他們拒絕改善的惡劣環境——法律可能將其視為「推定解僱」,等同於您被解僱。這類案件高度依賴具體事實、極易判斷失誤,因此在您拂袖而去之前,請先諮詢專業意見。
在簽字之前
最常見的錯誤,就是為了一筆快速的賠償而簽下棄權書(release),卻不知道法律實際賦予您多少權利。一旦簽署了完整、最終的棄權書,便很難再翻案。
- **不要當場簽字。**遣散費的報價只是起點,不是最終數字。
- 保留好您的文件——聘用信、僱傭合約、工資記錄和解僱信。
- **注意時效。**安省法院訴訟一般適用兩年的時效期限,勞工廳(Ministry of Labour)的申訴也有其自身的追討期限。及早行動才能保住您的選擇空間。
金額在小額錢債法庭(Small Claims Court)上限以內的索償,往往可以在該庭進行,而無需走費用更高的高等法院(Superior Court),這樣程序更快、成本更低。
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案件均取決於其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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